取得原因/取得日期
1.買賣取得以登記日為主。
2.受贈取得以登記日為主。(夫妻贈與除外)
3.交換取得以登記日為主。
4.因強制執行(法拍):權利移轉證明書上面的發證日期。
5.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以買賣簽訂日為取得日。
6.土地為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取得以房屋使用權移轉之日。
7.興建後銷售成屋為使用執造或完工證明之日。
8.土地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再出售為原土地取得日。
9.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再出售為原土地取得日。
10.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或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取得房屋、土地為計劃書核定之日。
11.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取得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12.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取得以繼承(死亡)日。(得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3.分割共有物取得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屋、土地:取得為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14.信託財產,受託人交易該信託財產或依信託本旨交付與受益人後,受益人出售者:
(1)自益信託:為委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2)他益信託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追加信託者,為追加之日。
(3)變更受益人: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15.信託關係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受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16.信託財產,嗣因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委託人員取得之日。
17.夫妻相互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辦自用,得併計期間)
18.興建違章建物,興建取得時間(不能用私契):房屋稅籍起課之日。
19.法人適用(股權移轉):1/2股權為中華民國不動產,移轉1/2公司股權時。
20.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契約日。
持有特別規定
1.個人拆除自住房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是用自用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將拆除前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個人出售自地自建房屋或以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取得之房屋,其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3.農舍不課徵房地合一稅:農地本就屬於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土地,例如可以蓋農舍、相關農業設施(資材室)等,故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惟為鼓勵農業政策,所得稅法也規定如有取得「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則可免納房地合一稅。
繼承案件節稅計算
1.被繼承人取得時間
2.被繼承人銀行貸款可扣除餘額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合併持有期間
4.夫妻剩餘財產的回復時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