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實物抵繳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今不足繳納部分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之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一)不動產抵繳

1.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繼承人,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繼承人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同意書應敘明抵繳不動產之坐落、地號、面積、持分、單價及抵繳價值等資料。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以股票或其他實物抵繳

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繼承人,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繼承人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股票部分應敘明股票公司名稱、股票號碼、抵繳股數、單價及抵繳價值等;其他實物應敘明名稱及內容)及該實物之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核准實物抵繳後,會詳細函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產權移轉應填寫之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