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象死亡時,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1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2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區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規定,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地區遺留之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