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繼承

避免遺產分配逾期的法律建議

民法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土地法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遺產分配尚未協議好之前,避免逾期被地政事務所罰緩,任何一個繼承人辦理即可。等不動產分割協議完成之後,再行辦理分別共有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