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5年以下房地
(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
(2)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
(3)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
(4)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
(5)個人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
(6)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
(7)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地。
2.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
*合建房屋包含和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自地自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