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成本認定
1.買賣價額
2.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格
3.興建成本
4.權利變換價額
5.實際支出
6.股權價額
7.如資料無法查得或遺失、滅失,國稅局將依原始取得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成以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購買成本資料
1.原買賣地政士之留存副本契約書。
2.履保公司留存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原謄本影本、結案明細表。
3.貸款銀行貸款契約書影本
4.實價登錄資料。
其他支出可提示證明文件者
1.購入房屋、土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取得2年內之裝修費。
*裝修費逾2年不能申報扣除。
*憑證: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
3.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4.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之公告現值總額。
未提示支出證明文件
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各項費用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費用;無查得資料,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