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登記

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與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 不動產移轉登記所附買賣契約中部份標的(面積)受假扣押登記,該契約如不違反法律強制進行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仍為有效,應予受理;該未能移轉部分,得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或登記清冊內敘明理由,經雙方同意扣除該部分後,先行移轉。
  • 以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建物,事後因雙方解除契約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無須訂定公訂契約書,得於雙方合意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免課徵契稅,且非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