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稅額計算

114年1月1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

1.按照贈與人同1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1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即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贈與淨額(元)稅率累進差額(元)
28,110,000以下10%
28,110,001
~56,210,000
15%1,405,500
56,210,001以上20%4,216,000

106年5月12日(含)至113年12月31日前之贈與

按照贈與人同1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1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新舊制差額調整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該新舊制度差額調整金額欄位,只適用於106年度舊制及新制期間均有贈與案件。

贈與淨額(元)稅率累進差額(元)
25,000,000以下10%0
25,000,001
~50,000,000
15%1,250,000
50,000,001以上20%3,750,000

98年1月23日(含)至106年5月11日前之贈與

按照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10%,並減除可扣抵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