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價值

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一﹑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二﹑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三﹑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1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1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四﹑興櫃股票應依繼承開始日該證券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1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1個月內該項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五﹑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六﹑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之計算方式:

1.除前列五規定外,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併案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1)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2)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前列三、四、五估價。

2.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應核實認定。

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

1.上市或上櫃公司之私募股票:繼承日收盤價與當日前1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日前最後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1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1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繼承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日前最後1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2.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1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日前最後1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1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以繼承日前最後1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3.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繼承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調整估價。

八﹑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如有限公司),其出資價值比照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淨值之估算方式計算。

九﹑獨資、合夥商號:

1.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者,其計算方式比照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淨值之估算方式計算。

2.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之。

十﹑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下列規定估定其遺產價值: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系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其定額給付者,,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4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