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

下列對象死亡時,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1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2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區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規定,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地區遺留之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1.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再此限。 ↩︎
  2.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符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