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納困難

(一)延期繳納

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

(二)分期繳納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者,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三)實物抵繳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今不足繳納部分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之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