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會以限定繼承處理,但法規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完成的程序,因此繼承人還是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才能有效了解遺產和債務的情況,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限定繼承的時效有多長?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若已經延展期限一次後,仍未完成限定繼承需要的手續,依法仍會採限定繼承制,但未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將可能面臨誤判債權人及遺產金額的風險,可能需負擔本應不用承擔的債務